浙江瑞安市審計局每年都有40個左右政府投資項目需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面臨著一定廉政風險。為了防范廉政風險,該局實行陽光審計,公開操作,集體決議,有效保證了審計人員廉潔從審。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聯(lián)合審計進點會制度。原來組織審計中介機構審計時,被審單位對執(zhí)法審計主體認識模糊,往往認為中介機構能決定結果,心存僥幸,容易滋生腐敗行為?,F(xiàn)在在組織工程審計前都召開由中介、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參加的進點會,向與會各方闡明審計執(zhí)法主體為國家審計機關;聽取建設、監(jiān)理、施工單位重點要說明工程的變更情況及原因。通過進點會,消除了被審單位的僥幸心理,有利于突出審計重點。 二、推行審計過程分權制衡制度。要求中介機構成立相應的審計小組,審計小組成員必須二人以上,審計小組組長應具備注冊會計師或造價工程師資質(zhì),審計組內(nèi)部實行內(nèi)部交叉復核制度。同時,要求中介審計機構對超合同價、核減原因要進行詳細分析,并作為內(nèi)容寫入報告,以便我局審計組重點復核。中介審計人員到現(xiàn)場查勘、核對時,必須有局審計人員在場,確保工程量真實、準確。 三、推行審價問題集體決策制度。為避免材料價格存在人為虛高,該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招投標中暫定價材料以及未經(jīng)招投標的主要材料價格進行集體審價確定。局分管領導、科長、審計組長、主審及建設單位領導、現(xiàn)場監(jiān)理人員等參加,重大問題則一把手參與討論,會上充分聽取施工單位等各方意見,過程公開、公正、透明,避免了暗箱操作,使結算結果容易被各方接受。這種做法有效防止了個人說了算、權錢交易等腐敗現(xiàn)象。 四、推行審計質(zhì)量綜合考評制度。對中介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計質(zhì)量效率、廉政情況的綜合考評,考評結果要與次年項目分配及審計費標準掛鉤,考評好的靠前的,給的項目就多,審計費標準就高,考評不合格的,要讓它退出委托審計市場,取消承接項目資格,從而促使中介機構認真考慮其利害關系,切實負起依法審計、廉潔從審、提高審計質(zhì)量的責任。(陳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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