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江蘇省銅山縣審計局從嚴抓“兩關、三核、四制”入手,嚴格開展審計各個環(huán)節(jié),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有了顯著提高。
“兩關”即把好“兩關”。一是審計方案編制關。在項目實施前,項目科室通過審前調查,編制出審計方案,分管局長負責對審計方案是否詳細可行、目標是否明確、內容是否全面、重點是否突出、時間要求是否明確、按照方案實施審計后所達到的結果是否可以滿足有關部門或領導的要求等方面進行把關;二是審計報告撰寫關。審計組長在審計報告完稿后要在審計小組成員會上通過,分管局長負責對審計報告的質量進行把關,主要審核審計報告的格式是否正確、要素是否完備、內容是否齊全、表達是否嚴謹、主次是否分明、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引用法規(guī)是否適用、處理處罰是否恰當、評價是否恰如其分、建議意見是否可行、用語是否規(guī)范易懂。
“三核”即開展“三級復核”。 一級復核為審計組復核。由審計組組長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一) 取得的審計證據(jù)是否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二) 審計證據(jù)和審計證據(jù)匯總記錄是否已由證據(jù)提供者簽名或蓋章;未簽名或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三) 審計重點難以取得充分證據(jù)的取證中止事項,是否經(jīng)審計組組長確認并在審計日記中予以記錄;(四) 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齊備,內容是否完整,所附審計證據(jù)是否充分、相關;(五) 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全部實施了審計;(六) 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xiàn)、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zhí)行;(七) 審計事實是否清楚、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問題判斷是否準確;(八) 定性及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的建議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九) 審計組組長認為需要復核的其他事項。
二級復核為審計組所在科室復核。由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一) 審計組審計報告內容是否完整;(二) 是否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范圍、內容和重點實施審計;(三) 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xiàn);(四) 事實是否清楚,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證據(jù)是否充分;(五) 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及移送處理的建議是否恰當;(六) 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七) 審計組審計報告內容是否均有審計工作底稿支持;(八) 審計證據(jù)或審計證據(jù)匯總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經(jīng)審計組組長復核;(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若有異議,是否已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采納或不予采納被審計單位意見的依據(jù)是否充分、正確;決定采納的是否修改審計報告;(十)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認為需要復核的其他事項。
三級復核為法制科復核。由法制科負責人和復核人員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復核:(一) 審計項目立項是否符合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guī)定;(二) 審計通知書是否于實施審計前三日送達被審計單位;(三) 審計組審計報告是否已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四)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內容是否完整,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審計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意見是否恰當,(五) 審計組所在科室對審計組審計報告提出復核意見的內容是否完整,依據(jù)是否充分;(六)法制科復核人員認為需要復核的其他事項。
“四制”即實行四項制度。一是送達審計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組的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將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紙質、電子文件等資料,提供和送達到審計機關相應業(yè)務部門或審計組指定的地點。實行送達審計制度能夠有效的整合審計資源,節(jié)約審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進一步促進審計機關廉政建設;二是審計承諾制度。即通過簽訂書面 “保證”協(xié)議的形式,實行被審計單位與審計組“雙向”承諾,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向審計機關承諾其所提供的審計資料是真實的、完整的、全面的。而審計組則向被審計單位承諾其嚴格按照審計程序依法審計,做到公正公平、廉潔從審;三是審計業(yè)務會議制度。審計業(yè)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辦公室及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復核人員、審計組長組成,必要時請審計組其他成員列席。
審計業(yè)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于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或重大審計事項之后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的主要任務:研究審定審計報告;討論提出被審計單位的自行糾正事項和改進建議;討論通過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討論通過由有關機關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建議或移送處理決定;依法審理其他審計事項。四是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履行審計工作和審計執(zhí)法過程中,根據(jù)個人在審計項目和審計工作中的職務角色,對審計項目質量和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根據(jù)有關制度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趙榮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