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人事教育司關于2010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申報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人民團體、有關企業(yè)集團(總公司)人事部門,審計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2010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將按照《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fā)〔2002〕58號)要求進行,現(xiàn)就評審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人員范圍與條件
根據(jù)《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fā)〔2002〕58號)的規(guī)定,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的評審工作,由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tǒng)一負責。駐各地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yè)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也可以根據(jù)情況委托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代為進行。審計署所屬單位的評審工作由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tǒng)一負責。
本次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申報人員應是以上各單位中參加2007年、2008年或2009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且達到國家合格標準,并符合《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fā)〔2002〕58號)規(guī)定的人員。
二、評審申報工作程序
(一)各單位組織申報人員學習、掌握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和報送評審申報材料的有關要求,指導并配合申報人員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
(二)申報人員從審計署網(wǎng)站(http://m.jcurcio.com)下載“高級審計師申報程序(2010年)”,根據(jù)要求錄入申報數(shù)據(jù),生成申報材料。
(三)各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各單位在報送申報材料之前,須將申報人員的相關申報材料在本單位公示一周,并在“單位綜合推薦意見”中注明公示結果。
(五)各單位按規(guī)定的程序、時間和地點報送紙質申報材料,并且需同時提供每位申報人員的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審計署所屬單位可通過遠程站發(fā)送至“審計署人事教育司職稱處”,其他單位可發(fā)電子郵件至sjsrsjy@vip.sina.com。
(六)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接收,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評審申報材料提交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申報材料
(一)《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全部為原件(均需貼照片)。
(二)《高級審計師評審申報材料簡表》,一式1份。
(三)《業(yè)務工作報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如屬再次申報人員,還需提供《上一次參加評審以來業(yè)務工作報告》,一式1份。
(四)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1份。
(五)審計師或相關專業(yè)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申報人員還需提供相應的注冊資格(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獲得)證書復印件1份。
(六)有效期內(nèi)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
(七)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或BFT考試合格證書或有效成績復印件1份,或免試證明。外語參評條件參見《審計署人事教育司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審人教字〔2007〕101號)。
審計署所屬單位以外申報人員符合各部委職稱外語免試條件的,需提交相關文件復印件,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同意免試公函1份。
(八)有效期內(nèi)的全國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或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組織的計算機知識與技能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
(九)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
(十)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報時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關專業(yè)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以來最高學術水平的作品(評審結束后退還本人),出版社(報社)的用稿通知無效。
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章節(jié)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證明。
(十一)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組長、主審情況簡表及相關依據(jù)復印件。簡表格式從審計署網(wǎng)站(http://m.jcurcio.com)下載。
(十二)發(fā)表的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目錄簡表。簡表格式從審計署網(wǎng)站(http://m.jcurcio.com)下載。
(十三)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1份。包括評審申報軟件數(shù)據(jù)包和相關簡表電子版。
(十四)審計署所屬單位以外的申報人員須提交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委托評審函》1份。
上述申報材料中,所有復印件和(十一)、(十二)項簡表均需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評審工作紀律
評審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或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其高級審計師資格證書,3年內(nèi)不得再參加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guī)定的行為。
五、報送材料時間和地點
(一)報送材料時間:2010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送材料地點:
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北露園1號(郵政編碼:100830)
審計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職稱處(審計署機關辦公樓411室)
聯(lián) 系 人:杜光宇 田勇
聯(lián)系電話:(010)68301461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010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工作將按照《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fā)〔2002〕58號)要求進行,現(xiàn)就評審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人員范圍與條件
根據(jù)《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fā)〔2002〕58號)的規(guī)定,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在京單位的評審工作,由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tǒng)一負責。駐各地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yè)的評審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也可以根據(jù)情況委托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代為進行。審計署所屬單位的評審工作由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統(tǒng)一負責。
本次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申報人員應是以上各單位中參加2007年、2008年或2009年度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且達到國家合格標準,并符合《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人發(fā)〔2002〕58號)規(guī)定的人員。
二、評審申報工作程序
(一)各單位組織申報人員學習、掌握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條件和報送評審申報材料的有關要求,指導并配合申報人員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
(二)申報人員從審計署網(wǎng)站(http://m.jcurcio.com)下載“高級審計師申報程序(2010年)”,根據(jù)要求錄入申報數(shù)據(jù),生成申報材料。
(三)各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各單位在報送申報材料之前,須將申報人員的相關申報材料在本單位公示一周,并在“單位綜合推薦意見”中注明公示結果。
(五)各單位按規(guī)定的程序、時間和地點報送紙質申報材料,并且需同時提供每位申報人員的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審計署所屬單位可通過遠程站發(fā)送至“審計署人事教育司職稱處”,其他單位可發(fā)電子郵件至sjsrsjy@vip.sina.com。
(六)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接收,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評審申報材料提交審計署高級審計師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申報材料
(一)《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全部為原件(均需貼照片)。
(二)《高級審計師評審申報材料簡表》,一式1份。
(三)《業(yè)務工作報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如屬再次申報人員,還需提供《上一次參加評審以來業(yè)務工作報告》,一式1份。
(四)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1份。
(五)審計師或相關專業(yè)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申報人員還需提供相應的注冊資格(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獲得)證書復印件1份。
(六)有效期內(nèi)的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
(七)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或BFT考試合格證書或有效成績復印件1份,或免試證明。外語參評條件參見《審計署人事教育司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審人教字〔2007〕101號)。
審計署所屬單位以外申報人員符合各部委職稱外語免試條件的,需提交相關文件復印件,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同意免試公函1份。
(八)有效期內(nèi)的全國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或審計署計算機技術中心組織的計算機知識與技能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
(九)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
(十)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報時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關專業(yè)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以來最高學術水平的作品(評審結束后退還本人),出版社(報社)的用稿通知無效。
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章節(jié)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證明。
(十一)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組長、主審情況簡表及相關依據(jù)復印件。簡表格式從審計署網(wǎng)站(http://m.jcurcio.com)下載。
(十二)發(fā)表的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目錄簡表。簡表格式從審計署網(wǎng)站(http://m.jcurcio.com)下載。
(十三)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1份。包括評審申報軟件數(shù)據(jù)包和相關簡表電子版。
(十四)審計署所屬單位以外的申報人員須提交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委托評審函》1份。
上述申報材料中,所有復印件和(十一)、(十二)項簡表均需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評審工作紀律
評審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或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其高級審計師資格證書,3年內(nèi)不得再參加高級審計師資格評價: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guī)定的行為。
五、報送材料時間和地點
(一)報送材料時間:2010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送材料地點:
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北露園1號(郵政編碼:100830)
審計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職稱處(審計署機關辦公樓411室)
聯(lián) 系 人:杜光宇 田勇
聯(lián)系電話:(010)68301461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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