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黨和國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五)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含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六)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進行審計;
(七)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八)對接受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九)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yè)組織、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含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十)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級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指導和監(jiān)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沈科言)
【關閉】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