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烏拉特后旗審計局全面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內蒙古自治區(qū)烏后旗審計局2009年制定了《審計局限時辦結制度》,并在2009年的部分審計項目中進行了試行。本制度從機關公文限時辦結、審計項目限時辦結、其他有關工作事項限時辦結三個方面,對審計局全面工作進行了分類,其中重點對審計項目限時辦結制度做了進一步的細化,由法制股和辦公室負責對審計項目進行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除對上級交辦的審計項目和年度確定的審計項目實行進度管理外,其他審計項目也要實行進度管理。股室負責人在年初將全年項目任務分別落實到人,組織制定審計項目實施方案,規(guī)定每個項目實施完成時間,一般審計項目現(xiàn)場實施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除重大項目或發(fā)現(xiàn)重大違紀、違法事項需要延長審計時間外,其他都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凡需要延長時間的,需要書面報請分管領導,經(jīng)批準后按延長的審計實施時間辦結。
此外實施每個審計項目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計法和審計質量控制辦法規(guī)定的時限,保證審計項目的時效性。
自2010年起,烏后旗審計局所有的審計項目已全面實行限時辦結制,該制度的實施,有力地強化了審計項目進度管理,大大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增強了審計成果的時效性,從制度上使機關各項工作得到規(guī)范化運行,從而進一步維護了審計機關廉潔高效的良好形象。(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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